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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与药用类麻醉药品的区别,您了解吗?

作者:白瑛时间:2025-03-12点击数:

麻醉药与药用类麻醉药品的区别,您了解吗?


医生:“我开阿替卡因注射液还需要红处方吗?”

药师:“不需要,阿替卡因属于麻醉药,不是药用类麻醉药品,因此不需要开具红色处方。”

医生:“那吗啡注射液是麻醉药吗?”

药师:“吗啡注射液是药用类麻醉药品,主要用于镇痛,需严格管理,必须开具红处方。”

医生:“麻醉药和药用类麻醉药品太复杂了,分不清楚!”

药师:“两类药品名字相近,确实容易混淆,但其药理作用、适应症、管理要求及成瘾性等方面却存在显著差异,我来帮您详细梳理一下!”


麻醉药:外科手术的“隐形守护者”

麻醉药(俗称“麻药”)是外科手术中不可或缺的药品,通过可逆性抑制神经功能,使患者暂时丧失感觉或意识,保障手术顺利进行。其特点是无成瘾性,但由于其药理作用强且迅速,医院将麻醉药按高警示药品管理。

根据作用范围,麻醉药可分为全身麻醉药局部麻醉药[1]

  全身麻醉药:简称全麻药,是指能可逆性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引起暂时性感觉和意识丧失,骨骼肌松弛的药物。分为吸入麻醉药和静脉麻醉药。常用的吸入全麻药包括七氟烷、地氟烷、氧化亚氮等;静脉麻醉药包括丙泊酚、依托咪酯、氯胺酮等

  局部麻醉药:简称局麻药,是一类以适当的浓度应用于局部神经末梢或神经干周围,在意识清醒的条件下暂时、完全和可逆性地阻断神经冲动的产生和传导,使局部感觉特别是痛觉消失的药物。局部麻醉药除了静脉给药外,还可用于皮肤或黏膜的表面麻醉,常用于消化道、气道、口腔等处的手术或检查,以缓解患者因手术引发的疼痛不适。常用的局麻药包括利多卡因、布比卡因、罗哌卡因、阿替卡因等。


药用类麻醉药品:强效镇痛的“双刃剑”

药用类麻醉药品以阿片类物质为主,通过激动中枢阿片受体发挥镇痛作用,但因其高成瘾性被纳入特殊管理范畴,需遵循《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4修订)》严格管控。

两者关键区别:用途不同,管理有别

类别

主要用途

成瘾风险

处方要求

麻醉药

手术麻醉

普通处方

药用类麻醉药品

中重度疼痛治疗

红色处方,严格管控

医院常用的药用类麻醉药品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1

硫酸吗啡缓释片

10mg/

2

盐酸羟考酮缓释片

10mg/

3

盐酸吗啡片

5mg/

4

阿桔片

30mg/

5

芬太尼透皮贴剂

4.2mg/

6

盐酸吗啡注射液

10mg:1ml/

7

盐酸氢吗啡酮注射液

2mg:2ml/

8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100mg:2ml/

9

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

2mg/

10

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

100ug:2ml/

11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

0.1mg:2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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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范:从处方到监管的全流程约束

为确保药用类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药用类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4]

2、药用类麻醉药品每张处方用量[5]

类型

门(急)诊普通患者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注射剂

次常用量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药用类麻醉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药用类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3、患者使用药用类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后,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使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

4、患者不再使用药用类麻醉药品时,应当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切勿随意丢弃或转赠他人,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处理。

5、严禁同一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在同一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重复获取麻醉药品[6]。(注:这里所说的“麻醉药品”即药用类麻醉药品)

6、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盗抢、丢失、骗取、冒领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6]。(注:这里所说的“麻醉药品”即药用类麻醉药品)

7、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

医务人员: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可构成《刑法》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患者:擅自转赠或丢弃剩余药品可能触犯法律,需严格遵医嘱用药并妥善保管。

总结:精准区分,筑牢安全用药防线

麻醉药与药用类麻醉药品虽名称相近,但药理作用、管理要求及社会风险差异显著。

安全合理使用药用类麻醉药品是医患共同的责任:医务人员需强化分类认知,严格遵循法规;患者应提高用药依从性,共同防范滥用风险。通过医患协同、制度约束与技术监管,方能实现两类药品“疗效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目标,让药品真正成为健康的“助手”,而非隐患的源头,为医疗安全保驾护航。

 

小贴士:

1、若对用药有疑问,可随时咨询药师或主治医生。

2、发现药品丢失或异常流通,请立即向医院药剂科或监管部门报告。

   

参考文献

[1]杨宝峰,陈建国主编,药理学(第10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24.

[2]《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738号)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

[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5]《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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