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静催眠药物临床合理应用
1、药物选择
(1)一般失眠治疗:应该首选非苯二氮类药物作为一线药物,开始用药后应监测并评估患者的用药反应。(2) 入睡困难:应选用作用快的药物(三唑仑、咪达唑仑) ,睡前15~20 min 服用,可缩短入睡的潜伏期。(3) 过早醒者或反复惊醒。可选用作用时间长的药物(硝西泮) ;一般用药1~2 周即应减量,不宜长期服用。(4) 睡眠质量差、梦多:可选用短效或中效类药物,如艾司唑仑等,这类药物半衰期稍长(6~8 h) ,可缩短进入深慢波睡眠时间。(5) 精神异常导致某些顽固性失眠:选用氯氮平,从12.5 mg 开始,必要时可合并使用苯二氮类安眠药物。(6) 抑郁症所致失眠:应选择有镇静催眠作用的抗抑郁药物,如阿米替林,给予小剂量10~50mg。2、用药原则
(1) 从病因入手。切忌盲目使用催眠药物,失眠继发于或伴发于其他疾病时,应同时治疗原发或伴发疾病。急性失眠应早期药物治疗;亚急性失眠应早期药物治疗,并联合认知- 行为治疗;慢性失眠需临时或间断用药。睡眠习惯不健康者,首先帮助患者建立健康的睡眠习惯。(2) 从小药剂量开始。使用最低有效剂量。
(3) 间断性用药。对必须长期服催眠药的慢性失眠者,最好采用间断服药法,如双休日的五、六晚服药1 或2 次,其他时间不服药,这样可以避免药物耐受的产生,患者可得到每周至少一、二晚充分的睡眠,基本上可以消除失眠的不良影响。一般安眠药处方最多不得超过4 周,然后应当停用2 周,如果需要再用,则用另外一种安眠药。(4) 逐渐停药。对长期使用安眠药物形成药物依赖的患者,为防止停药反应,使失眠加重,应在开始撤药的同时,加用一次足量的另一类安眠药,待完全更换成新药后,再开始逐步撤减新药。其方法是,每周撤除1/ 4 剂量,如出现撤药反应,再恢复至上一次的剂量,维持1~2 周后,再行撤药。但应减少撤药剂量,并延长维持量的时间,然后继续撤减,争取在1~2 月内完全撤除。(5)特殊人群。老年用药期间应注意观察,第1 天服药导致次日清晨醒后的药物延续作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尤其是妊娠开始3 个月及分娩前3 个月忌用;除偶尔用于治疗儿童夜惊和梦游症之外,其他情况则一般不用;驾驶员和机器操纵者服药期间不可驾驶车辆和操纵机器,以免发生意外。
— 摘自《人民军医》2009 年第2 期